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
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风险提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