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属于
民事诉讼案件,但
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人
民法院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诉讼。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