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
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
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就应当按照
担保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2、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般
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即在
借款人的财产经
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偿还欠款。如经
强制执行债务人,但债务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