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破产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破产申请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的姓名、
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
(2)申请目的。比如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债务人重整,还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
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
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主要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而不应当扩大到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难以提交的内容,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决定,当然,更不能违反
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