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
债权人承担
债务。依据
公司法,公司与股东、公司与法定
代表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股东在向公司
出资后已经完成义务。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或者
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这些人为
公司债务提供了
担保,或者是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严格说担保情况下需要
私人财产还债这是
担保责任,而从公司转移资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钱还给公司,这些资金本来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财产。
2、按照
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
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
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
出资比例或
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