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委托和
代理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
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
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
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长期规划。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弹性空间。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有
信托合同、其他
书面形式、
遗嘱等)、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
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
(3)受益人之切实保障。一方面,信托中信托
财产所有权“名实分离”,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