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实际上是是一种未来的,尚末产生的
担保人对
债务人的追偿债权。只有债务人出现违约,在约定
期限届满未能向
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进行代偿取得
追偿权。追偿债权的权利人是担保人,债务人是
借款人,权利来源于双方的委托
担保合同,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
反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
反担保的最本质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2、法律依据:
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
担保物权的
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保
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