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了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债务等行为,均属于妨碍
民事诉讼的
违法行为。另一方搜集到有效
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后,可以在
离婚诉讼之中出示给法庭,要求对方少分甚至不分
共同财产,同时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另一方
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
如果一方在
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
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如果是在
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
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
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
分割财产的
诉讼。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