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期间出现
安全事故的,一般由
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有其他有过错的
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在承担
赔偿责任后,向该
过错责任人追偿。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