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
债权人是不能
起诉股东。
特定情况下,股东会为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当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
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第四种,股东担任
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违反法律
法规或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
赔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