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的风险不大。分公司是不具有
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民事主体。其负责人仅是对外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一般不会对公司的
债务担责。
由于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总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授权分公司中非负责人作为签约代表,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被授权的分公司员工不是法定的
代表人,可能会带来如下法律风险:
1、 签约权限冲突的风险。由于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有对外代表分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一般亦对分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负责人的其他员工,则需要明确约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负责人的签约权,但此类约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对外不能对抗签约相对方。
2、
表见代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