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
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
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
限购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