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要视劳动者的
伤残等级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
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被评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为其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被评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