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
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
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
1.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
一审庭审阶段。
2.认罪必须出于犯罪人的自愿。
3.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
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
犯罪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
罪名。
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是有一定关联性的两个
量刑情节。但是具体
量刑时是不同的。
1.根据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
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