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人以上算恶势力团伙。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
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
犯罪团伙。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
2.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恶势力
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4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
强迫交易、
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
敲诈勒索、
故意毁坏财物、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
抢劫、抢夺、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聚众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