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遵循:
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
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
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仓储合同是
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
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
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
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
胁迫、
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可能导致
合同无效。若合同未经
协商一致,将来在
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订立仓储合同一定要遵守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