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注册资本从
实缴登记制改为
认缴登记制后,新
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
出资期限由
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
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2,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
自然人股东的
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
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3,除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构成公司的
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
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
4,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
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和便民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认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