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
法律效力,双方
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
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2、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
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有
管辖权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4、申请劳动仲裁,须亲自或书面委托
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
申请日期。
5、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