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强拆房屋。
国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
基本原则。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