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四种:
1、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
担保物担保的债权;
2、虽有财产担保但是
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
债务人的保
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等。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
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
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
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