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二)本人的
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以上规定,详细规定了
离婚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所需要携带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