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通过协议方式
离婚的,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一)、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
民法典关于登记
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
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
自愿离婚且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