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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实践中有一些人未经许可举办了养老机构,为了使已经入住的老年人能继续接受养老服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其补办相关手续,使其存在合法化。对于到期限仍不能达到法定设立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要责令其停止养老服务,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因停办养老机构,给老年人及其
家属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