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