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自己办理
过户登记的,过户登记的期限是30天,从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计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延伸】
问:卖方不配合
房产过户怎么办?
答:首先,
购房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买卖
二手房时,房主不配合过户,一般会在双方签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说明,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就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其次,不管是否有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为继续
履行合同,可以先确定对方不肯办理过户的原因,比如说因为卖家家里其他人的阻止。了解真实情况后,还坚持买那套房的,可以试试双方协商处理。
最后,协商不成时可以去法院
起诉处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家可以收集相关
证据到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
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按规定,如果双方有房屋协议,卖家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买卖协议书中
房屋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产权变更登记,否则不可能合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通常在
购房协议书中,就会明确
出卖人具有按时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即使在购房协议书中没有详细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是必然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