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
判决书已经生效,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后,
债务人还是不执行的话,最多可以
行政拘留15天。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审理案件的;
3、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5、对司法工作人员、
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7、拒不履行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8、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