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应当将处分行为通知质权人,
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先行用于清偿
债务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然,质权人应当享有
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
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
2.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而在出质人与
受让人的股权转让
法律关系中,没有通知质权人并得到其允许和告知受让人
股权质押情形时,股权已做了变更登记,合同不应绝对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风险提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