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
债务承担,又称
债务加入,是指原
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
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
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
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
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