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的
起诉程序:
一、选择
管辖法院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
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
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
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
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
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
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四、
申请破产还债《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第204条规定:“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
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为此,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
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