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属于
民事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
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
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
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
财产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