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是为了逃避
债务而签订的
离婚协议是没有
法律效力的,那么给
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后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人
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就算是债务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来避免
共同债务时也是不会被法律所承认的,那么共同债务还是要有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