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
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1.第
一审人
民法院判处
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以及单独适用
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2.第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
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