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
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
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
工伤待遇。劳动
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
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3、
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
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
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
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4、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
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
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
固定工的
劳动保险待遇执行。在《工伤保险条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
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