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被人
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后,溯及
合同成立之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方
当事人即卖方因该买卖合同所取得的价款应当退还给买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对于有过错的当事人还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