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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收到失票人的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过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并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例如:甲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
汇票先向出票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并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通知甲公司予以受理,并通知出票行停止支付。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