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已
休年假的
举证责任分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北京市
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评估
当事人举证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已安排
劳动者休年假或已向劳动者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超过两年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
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
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