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是可以单独作为被告的。
2、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
代表人进行
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3、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见,凡依法设立,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被告或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