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不能
抵押。股权作为权利,只能做
质押,不能抵押。因为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而质押标的为动产与
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券,票据等等)。
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支票、
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