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收集以下这些
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结婚证、
身份证、户口簿或
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
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
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
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
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
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
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
债务的,提供
债权人姓名、地址、
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
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
居委会证明、
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
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
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
收养人的证明)、对
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
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
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
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
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