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治安拘留15天可以探望,治安拘留是关押在
拘留所的,根据规定,拘留所保障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
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
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3、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4、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5、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
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6、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7、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