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
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
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
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的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
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
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