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定第三人是否与合同有利害关系。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它只对双方
当事人有效,因此只有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
起诉的方式请求
撤销合同。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起诉请求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