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级人
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
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
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
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
改判为
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
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
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