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证法》的规定,
事实婚姻关系并不是属于可以公证的事项,所以是不能办理公证的。事实婚姻并不是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事实婚姻是不能申请公证的,事实婚姻关系一般按非婚
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招标
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保全
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