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人未经
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绝对无效。
2、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买受人可以取得
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房屋行使
抵押权的追及力,实现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
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
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在买受人
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
出卖人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房屋抵押权
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