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
举证责任:职工对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及
事实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
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
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
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可能表现为:应签订而
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如
租赁合同、
承包合同、
兼并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为中止或续订手续而延续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
违法,导致
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但用工形式存在,且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以通过企业
工资发放情况表、
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来完成,或者通过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来完成。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认为是
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
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