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转让
股权符合
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
股权转让的,
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
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
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
2、股权转让时受让人是非善意的,即受让人知道股权代持人的股权是代持的,且股权代持人转让股权是隐名股东是不知情的,那么股权转让无效。
风险提示:在代持股中,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较容易收到侵害。名义股东因拥有
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较为容易,实际出资人若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建议在代持股协议中对名义
股东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约定名义股东
无权处分时的
违约责任,以防名义股东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