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
劳务派遣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
外企由于劳务派遣本身的优势带来的利益驱动,对原本不应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也转为劳务派遣,以逃避用人的责任。
其中,典型的滥用劳务派遣方式为“逆向派遣”,也成为“
虚假派遣”,即
劳动者原本就与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的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用人责任,
强迫劳动者转变身份,先采取各种手段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再让这些职工与本单位指定的劳务
派遣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由该派遣单位再将这些职工派回单位工作。通过逆向派遣方式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二)侵犯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外企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不仅出现滥用劳务派遣、对本不应实施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存在
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社保问题、女工权益保护等问题,甚至出现了虐待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