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经纪
代理服务、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
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
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
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