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属共同
受贿的认定中,除了要存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之外,作为亲属要成立
共犯,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观上要有受贿的
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有足够的事实和
证据可以证明共同犯意之存在;
二、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实行行为,只有共同犯意而无具体实行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当然,基于同一
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是必须都完整符合
犯罪的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分工合作或者帮助和促进。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
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受贿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
赃物的事后故意型。